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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办文 〔 2008 〕 65 号
对广宁县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 《 关于征求对广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意见的函 》( 粤国土资规划修改函 [2008]14 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 《 关于上报修改广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 肇府报 [2008]9 号 ) 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 、 广宁县因建设塑料再生资源工业基地项目,要求调整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调整方案不涉及基本农田且通过有关部门论证和听证 , 建设 项目 所占用的耕地拟从原规划建设用地 ( 现状地类为耕地 ) 和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补充平衡。调整后的方案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不变。为此,我厅原则同意广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二、该建设项目虽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中明确的第一类鼓励类产业,但项目建成后会对周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建议广宁县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和项目建成后要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避免对周边农田造成污染。 |